证监会:明确注册制“两年”过渡期安排各项准备工作正有序推进

    香港万得通讯社报道,证监会12月11日表示,注册制“两年期限”,是指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的具体实施之日起算,各项准备工作目前正在有序地进行。

    国务院常务会日前通过了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注册制实施过程中调整《证券法》部分法律适用的草案,就其中提出的“两年”过渡期安排,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1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我国市场股票公开发行实施核准制,在《证券法》修订前,实施注册制必须处理好与现行法律规定适用的问题,根据《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授权国务院在一定期限内调整法律适用,并明确规定授权须有一定期限。草案所说“两年期限”,是指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的具体实施之日起算。

    证监会表示,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后,证监会将按照国务院公布的、确定的制度安排,修改完善相关规定,对注册条件、注册机关、注册程序、审核要求、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职责等内容作出明确、全面、具体的规定,并相应对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等作出部署。这些规定将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实施。注册制实施的具体时间取决于上述工作的进展情况,目前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推进。